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全体业主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紧急维修或者日常保养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解决。第六十六条。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六十七条、业主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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