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 村 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实施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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