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 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 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 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 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 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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