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 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八条。受主任会议委托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二十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出报告、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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