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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 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 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 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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