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节约能源第五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城乡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开展绿色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提高城乡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照明新兴产业发展。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照明的有关专项规划。制定城乡照明节能计划、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照明节能计划 制定节能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 亮度和能耗密度.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规模,缩短开启时间.第五十六条,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我市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目录的发布时间。定期对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五十七条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总结 推广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经验.提高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乡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五十八条,城乡节能照明设施可以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节能改造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乡照明设施 节省的电费返还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应当在满足相应的照明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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