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 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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