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 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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