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7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28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1999年3月3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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