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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 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 涂料脱皮 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 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 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 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 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 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 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 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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