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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 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 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 阳台窗台漏水 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 起鼓和脱落 门窗变形 开关不灵。油漆 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 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 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 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 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 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 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 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 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 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 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 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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