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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 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 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 保持路面整洁 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 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第二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三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 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 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 由使用者负责.三 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五.新建 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第二十四条。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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