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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摆放商亭 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 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墙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场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 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渣土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 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处5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道口擅自派发 悬挂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 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 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运载泥土。沙石.水泥 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 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 文化,体育 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 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 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 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 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 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第六十五条,窃取.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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