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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 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一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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