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 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 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 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 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 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 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 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 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 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 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 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 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爆破.挖坑。洞 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修建建,构 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违反规划敷设管道,三、设闸、立坝截水 四.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 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