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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经费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 备案、工程施工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训练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四 对消防产品的使用 维修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六,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 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重点加强建筑工地.商场.市场,宾馆 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 公共交通设施,农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宗教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二,落实乡 镇。和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三、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督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组织、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 建立消防队伍,七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督促。指导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三,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四、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建立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五、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制定落实防火检查 巡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非重点单位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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