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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材料使用管理,二、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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