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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 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 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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