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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 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 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 子女分户 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 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 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与其他法律 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 居 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 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 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 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 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 镇 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 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 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 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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