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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的 已购买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 已经在建或建好的依法进行处理 农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 购,房的,依法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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