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 因集贸市场 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不得出租 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 三 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 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 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