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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 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 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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