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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 二 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 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 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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