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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 管理 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 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 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 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 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 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 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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