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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 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 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 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 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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