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 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 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