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墙凸出部分应当包括保温层。楼梯间,阳台.但不包括勒脚,挑檐。独立设置门厅等突出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建筑间距,二、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凸出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 含1.2。或连续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3的 且凸出距离不超过2,1米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应以凸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 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规定 第三十四条,新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第三十五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最小间距计算不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基准 第三十六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间距应按东西向 南北向同时计算 按其中较高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以上规定中间距指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地上立体机械停车位与建筑物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及安全等因素规定。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