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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 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 进行控制.四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 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 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 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 500米,主干路,次干路 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 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 3000人设置一座 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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