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 其余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 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 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 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 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 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