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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养交接第二十九条 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项目、其养护由项目法人负责,属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协议委托市公路局代养。不属于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 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管养责任单位。采取BT和BO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养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有偿协议委托市公路局管养、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原管养单位管养。采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养,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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