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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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