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 5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 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 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 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