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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 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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