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五 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养护。维修,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 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三 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 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 业主档案的管理 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 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 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