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 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 局部大量下渗 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 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 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 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 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 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