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 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 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 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 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