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划区和适用范围,韶关市的规划区是指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 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和韶关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条,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韶关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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