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级有关部门,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 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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