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 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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