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 市委,2005、10号、市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 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 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 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 教室 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三、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由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和管理监督委员会,街道和社区分别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变更情况,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对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的意见、监督社区各类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监督社区配套用房出租收入和使用等情况、五,如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进行拆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对拆迁不影响社区工作的零散社区用房 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资金交所在街道、专款专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变更社区配套用房用途。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闲置的社区用房,由所在街道、乡镇、统一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六、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 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新建社区配套用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 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 转让或者抵押.对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 换租等方式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经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区服务业经营性项目 办法另定 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积极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无特殊情况社区设施不得空关、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九、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十 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明示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应集中设点明示、同时通过社区网和、9634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查询、有条件的区、街道,乡镇.应统一标识、社区办公用房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子。准入社区的部门和单位如需挂牌,应集中统一悬挂在室内,社区警务室外观标识按公安机关统一要求设置。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的行为 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十一。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 区。县,市 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牵头.每年组织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 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所属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3,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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