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 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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