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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