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 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 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 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 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 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 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 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 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 机具 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 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 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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