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4 空气调节11,4、1、中央控制室 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11,4 2.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11 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2.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 冬季应能密闭,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11、4 4。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 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3,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 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4,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11。4.5.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 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2,除下列规定外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 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3,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 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2.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 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3,车间电力室、控制室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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