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 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五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密.第五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处理.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做到公开 公正,严格,文明.廉洁,高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四、接到报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五,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六,将消防车 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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