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确需修改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设计 施工 检测,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使用防火阻燃材料,场所内使用的阻燃材料应当有燃烧性能标识,第二十三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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