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 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 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 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 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 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 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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