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 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 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 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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