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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