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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 第三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二.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三 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 按期偿还所欠热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二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并根据公共商品定价原则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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